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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嘉全与孙忠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全,孙忠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嘉全,男,住敦化市。被告孙忠玉,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全诉被告孙忠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嘉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嘉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75元,由原告王嘉全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