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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扎云与被告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扎云,潘昆,陈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廖扎云,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昆,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慎华,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扎云与被告潘昆、陈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廖扎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扎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廖扎云负担。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