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扎云与被告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扎云,潘昆,陈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廖扎云,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昆,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慎华,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扎云与被告潘昆、陈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廖扎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扎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廖扎云负担。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