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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江荣与鲍丞、孙霞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荣,鲍丞,孙霞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91号原告江荣。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丞。被告孙霞倩。原告江荣与被告鲍丞、孙霞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丞、孙霞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江荣诉称,2012年12月21日,被告鲍丞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孙霞倩与被告鲍丞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被告鲍丞、孙霞倩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被告鲍丞向原告江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资金周转不便,向江荣借款人民币拾万圆整,借期二年,于2014年12月20日一次性归还。”另查明:被告鲍丞与被告孙霞倩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江荣与被告鲍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鲍丞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鲍丞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鲍丞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霞倩应与被告鲍丞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丞、孙霞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荣借款1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鲍丞、孙霞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吴华周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羊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