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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坤,唐丽军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坤,唐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德清,主任。被执行人张坤,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茶坪村。被执行人唐丽军,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茶坪村。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万计生征字第01114201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万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亚飞审 判 员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