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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蒋治德与蒲亨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治德,蒲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蒋治德。被执行人蒲亨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7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蒋治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亨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北执行人蒲亨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蒲亨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蒲亨伟名下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不得对查封物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陈先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