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漠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熊XX执行人田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漠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熊XX,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XX,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田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单项冻结被执行人田XX在中国邮政银行漠河支行的存款叁仟元整(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利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