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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漠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熊XX执行人田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漠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熊XX,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XX,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4)漠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田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单项冻结被执行人田XX在中国邮政银行漠河支行的存款叁仟元整(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利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