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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志田、黄友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田,黄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郑志田,居民。申请人黄友涛,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郑志田、黄友涛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志田、黄友涛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26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志田将其位于石花镇老君台4组坐南朝北2间2层房屋一套转让给黄友涛,转让价款280000元,于协议签订时先付定金60000元,2005年1月31日前支付14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前付清剩余款项,该房屋所有权归黄友涛。二、四至边界:东与郑世垚相邻各自山墙,南为道场与本房滴水为界,道场作为公共通道为界,西与胡义清相邻,道子公用均不得堆放杂物,北与本房后面驳岸边界为界。三、该房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若后能够办理郑志田协助,黄友涛出费用。四、该房各种税费由郑志田负担。五、若该房国家征收或拆迁,各种补偿归黄友涛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