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丽珍与乐国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珍,乐国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6号原告:刘丽珍,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田春、陈坤枚,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国强,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珍诉被告乐国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丽珍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丽珍自愿负担。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