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岫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青海与沈玉红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青海,沈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徐青海,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乡。被执行人:沈玉红,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徐青海与被执行人沈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3)鞍岫民红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执字第6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