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倪桂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倪桂林;廖华云;廖秋平;徐华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阜执字第1859号 申请执行人倪桂林,农民。 被执行人廖华云,市民。 被执行人廖秋平,农民。 被执行人徐华英,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廖华云、廖秋平、徐华英应得收入及存款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苏广 执行员 唐将军 执行员 郝晓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