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徐秀芬与焦方斌、武春花、张吉海、孟庆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芬,焦方斌,武春花,张吉海,孟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徐秀芬,女,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焦方斌,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武春花,女,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吉海,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庆江,男,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方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