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董文福与海阳市盘石店镇徐家泊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福,海阳市盘石店镇徐家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董文福被执行人海阳市盘石店镇徐家泊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阳市盘石店镇徐家泊村民委员会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石店信用社的银行存款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光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