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苏福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气,赖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816-1号申请执行人苏福气,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宝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赖永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执行人苏福气与被执行人赖永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将杏集建(96)字第36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项下的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双方正就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装修费、搬迁费、房屋差价款等事项在本院诉讼为由要求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