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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岳德尚与彭祥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尚,彭祥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岳德尚,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祥光,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德尚诉被告彭祥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云鹏、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红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德尚诉称:1989年原告从大庄信用社借款10000余元用于办窑厂,2010年12月28日转据,2012年7月9日被告彭祥光到原告催贷款,要求还本付息共计83000元,2012年7月16日被告再次到原告家中,原告向被告付款78400元,次日还款4600元还清本息,2014年9月大庄农合行找到原告要求还本付息,原告才得知被告彭祥光收到原告的还款后没在信用社入账,也没将原告的贷款核销。原告付给被告彭祥光的83000元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被告收款后不入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彭祥光返还原告8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收到83000元并无此事;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案正在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一事实不能再进行民事诉讼;该笔款项已部分清偿,并不是83000元,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调取彭祥光职务侵占案刑事侦查卷宗一卷45页,侦查卷中岳德尚于2014年10月13日报称彭祥光职务侵占,泗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4日已立案侦察。本院认为:原告岳德尚举报被告彭祥光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且正在审理中,不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德尚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