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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学学、高永良与高永良、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学,高永良,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微初字第00052号原告李学学。被告高永良。被告赵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学与被告高永良、赵霞为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学学负担。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