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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邱伟平、邱淑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吕群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伟平,邱淑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吕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邱伟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淑虹,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被执行人吕群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确认申请执行人邱伟平、邱淑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应得的赔偿款为679787.83元;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邱伟平、邱淑虹赔偿580809.92元;三、被执行人吕群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邱伟平、邱淑虹赔偿98977.91元;四、驳回申请执行人邱伟平、邱淑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404元,被执行人吕群群负担495元,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4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吕群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679787.83元及利息、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内容)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