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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展鹏与凌小青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展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雁执字第80-1号 被执行人王展鹏,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展鹏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公安机关冻结在凌小青名下的涉案赌资50769.68元及其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凌小青银行存款50769.68元及其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榜元 审 判 员  吴仁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强福 校对人:刘 强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