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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雪贞申请宣告陈宗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雪贞,陈宗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雪贞,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陈宗林,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雪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宗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雪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陈雪贞撤回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雪贞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菁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