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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叶正国诉杨作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国,杨作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叶正国,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个体户。被告杨作现,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国诉被告杨作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正国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