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叶正国诉杨作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国,杨作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叶正国,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个体户。被告杨作现,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国诉被告杨作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正国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