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8号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会良。委托代理人:叶青、陈牡芳。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步高。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怡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gs-605-3等助磨剂。2014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双方就被告所欠原告的助磨剂款项进行了结算,被告总计欠款469122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67650元,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67650元,2014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支付了30000元,2014年11月7日支付了39300元。被告已二次违反还款协议有关付款期限的约定,背离了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至今,被告实际尚欠原告款项399822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定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双方纠纷成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还款协议》,并由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欠款399822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还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469122元,被告承诺分期归还所欠货款,已支付了69300元,其余部分未按还款协议内容履行支付欠款义务,尚欠原告货款399822元的事实。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举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陈建海缺席,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经依法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并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加工生产gs-605-3等助磨剂。2014年8月13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款项469122元,并约定由被告分期付款。其中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67650元,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67650元,2014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支付了30000元,2014年11月7日支付了39300元。被告尚欠399822元,经原告催讨未果,双方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现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的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虽在协议中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但被告屡次违约,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欠款的诉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二、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长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98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648.5元,由被告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怡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