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孟山与刘百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孟山,刘百雨,陈士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1号申请人汪孟山,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百雨,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陈士佰,男,汉族,1991年1月6日生,现住农安县。申请人汪孟山因与被申请人刘百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士佰所有的吉AE05**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士佰所有的吉AE05**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