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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诉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孟山与刘百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孟山,刘百雨,陈士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1号申请人汪孟山,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百雨,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陈士佰,男,汉族,1991年1月6日生,现住农安县。申请人汪孟山因与被申请人刘百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士佰所有的吉AE05**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士佰所有的吉AE05**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