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牟荷勇与侯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荷勇,侯佐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牟荷勇。被告侯佐元。本院在审理牟荷勇与侯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荷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荷勇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