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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由被上诉人李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其自由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