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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7���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文杰勇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7号罪犯文杰勇,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杰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文杰勇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以(2008)榕刑终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准许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交���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307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文杰勇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杰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定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3.8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罪犯文杰勇住所地派出所、乡社��事务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文杰勇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杰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杰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