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任同庆不服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同庆,孟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任同庆,男,1982年1月4日出生。被告孟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原告任同庆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4)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同庆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同庆撤回起诉。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