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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胡桂有与夏军、乔玉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有,夏军,乔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胡桂有,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军,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乔玉香,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胡桂有与被执行人夏军、乔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夏军、乔玉香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辖区,且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以夏军、乔玉香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