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金叶,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棣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中,我公司对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在执行过程中,因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同时,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高达数亿元的债务无法偿还,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状况完全符合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我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对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受理我公司对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虽然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破产申请曾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并以“我公司目前存在公众集资,民间借贷巨额债务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未解决,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下落不明,公司账册不全,且公司的债权数额比例仅占全部债权的5%,进行破产清算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为由认为不适合在此阶段进行破产清算,但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是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理由。综上所述,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阻碍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障碍因素,一审作出不予受理我公司对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受理我公司对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裁定不予受理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起的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