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张某某,住肥城市。被告陈某某,住肥城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刁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丰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