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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钟炎林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炎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76号罪犯钟炎林,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炎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钟炎林、项永新、项度华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12.1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钟炎林余刑较长,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炎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