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