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炳良与王玉兰、王顺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2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