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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陈炳良与王玉兰、王顺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2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