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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小玲,秦兴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小玲,秦兴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70号钟鼓楼购物广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20806375-6。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万小玲,女,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秦兴福,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小玲、秦兴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法民初字第05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清江公司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证明因万小玲通信地址变更未按约向清江公司告知,导致清江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将接房通知邮寄至万小玲预留的地址而被邮局退回。清江公司不应承担邮件退回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万小玲、秦兴福提交意见称:清江公司提交的信件信封已撕开,不能证明邮寄的就是接房通知。一审审理时,该信函已经存在,但清江公司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万小玲、秦兴福没有接到清江公司关于接房的任何形式的通知。合同中留有两个地址,清江公司并未给秦兴福邮寄通知。清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清江公司再审审查时提交了一份邮局回退的信函,信封上粘贴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注明收件人为“万小玲”,并贴有一张改退批条,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退回原因为迁移新址不明。清江公司拟用该证据证明其通过邮寄书面接房通知的方式通知万小玲、秦兴福接房,因万小玲预留通讯地址发生变化而致信件被退回的事实。万小玲、秦兴福认为该信件提交时信封已打开,对信件内容不予认可。根据该证据提交时的状况,不能必然证明邮寄的信件为接房通知,故不能以此认定清江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万小玲、秦兴福接房的义务。因此,清江公司称有新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邮寄给万小玲的接房通知被退回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清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波审 判 员  钟师云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冉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