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知)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昊彦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昊彦创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1169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昊彦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一层117。法定代表人李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彦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颖超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