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56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达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号申请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庆阳路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燕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达选军,男,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上车村**号。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达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兰国信公内字第151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达选军给付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保险费、未到期货款等共计219342.43元。因义务人达选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达选军在金融机构存款222532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到期收入2225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