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陶名中与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李大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名中,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李大全,聂诗礼,陶箴全,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陶名中,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1号。法定代表人华乃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大全,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聂诗礼,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址不详。被告陶箴全,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址不详。被告邓超,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名中诉被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李大全、聂诗礼、陶箴全、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名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名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名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明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