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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陶名中与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李大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名中,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李大全,聂诗礼,陶箴全,邓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陶名中,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1号。法定代表人华乃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大全,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聂诗礼,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址不详。被告陶箴全,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址不详。被告邓超,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名中诉被告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李大全、聂诗礼、陶箴全、邓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名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名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名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明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