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武干,汝州市司法局纸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