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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行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范悦林、丁春荣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拱行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范悦林。起诉人丁春荣。起诉人陈利国。起诉人蒋小平。起诉人丁列华。2015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递交的诉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起诉材料,诉请依法撤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杭发改备(2010)151号《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备案通知行为对起诉人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人民陪审员  陈建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