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行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范悦林、丁春荣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拱行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范悦林。起诉人丁春荣。起诉人陈利国。起诉人蒋小平。起诉人丁列华。2015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递交的诉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起诉材料,诉请依法撤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杭发改备(2010)151号《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备案通知行为对起诉人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范悦林、丁春荣、陈利国、蒋小平、丁列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人民陪审员 陈建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