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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宋继武、谭婷与XX、王爱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继武,谭婷,XX,王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宋继武。原告:谭婷,系宋继武之妻。被告:XX。被告:王爱武,系XX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继武、谭婷与被告XX、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继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XX、王爱武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宋继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宋继武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花园22幢(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号)及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巷4号2幢(产权证号:中*****)房屋二套;查封原告谭婷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472号5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51**)房屋一套;三、冻结XX、王爱武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