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辣辣与梁兰珍、郝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辣辣,梁兰珍,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25号申请执行人张辣辣,又名张腊腊,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梁兰珍,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瑞,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兰珍、郝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张辣辣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1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兰珍、郝瑞与申请执行人张辣辣私下自行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辣辣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