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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蒋某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杨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