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于步松与连云港市港城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步松,连云港市港城驾驶员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于步松。委托代理人金培付、陈连兵,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港城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凤龙,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该公司职员原告于步松与被告连云港市港城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港城驾培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步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步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步松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