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高文斌与王然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文斌,王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文斌。委托代理人:何超凡,系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然,无职业。再审申请人高文斌与被申请人王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文斌申请再审称:一、我给王然出具的两笔是借条而不是收条,众所周知借条只是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并不能证明实际已收到借款,我没有进行往来账核实,贸然签字,一、二审法院即根据借条认定实际收到借款,事实认定错误,法律依据错误。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已经收到12万元借款,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本案通过我与王然在原一、二审中关于银行转账记录的核对,我付给王然的款项远远大于王然付给我的款项,单凭银行转账证明,也不能证明我已经收到12万元借款,我与王然通过银行转账存在多笔款项往来,原一、二审法院没有审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的性质和事实,就断然认定王然已经向我交付了12万元借款,同时认定我尚未向王然偿还该12万元借款,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然称高文斌向其借款12万元,有高文斌亲笔签名的两张借条为证,高文斌亦承认该两张借条上的署名是高文斌本人签署,高文斌无证据证明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关于高文斌所称其未进行往来账核实、贸然签字的再审理由因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对出具借条的后果应当明知,故高文斌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文斌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文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