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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盈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石来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来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盈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石来富,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董诗强,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尹加成,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俊柏,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3号太平洋大厦。委托代理人陈莺,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来富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来富于2015年1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来富在案件审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退回原告1540元。审 判 长  王江华审 判 员  庞凤英人民陪审员  克桑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