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程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杰,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9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杰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中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杰及其父亲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程杰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垫江县澄溪镇天智网吧内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将受害人谭某、王某、张某某带到黄某家里,由程杰持刀威胁,黄某用语言威胁,抢走谭某、王某学、张某某三人的人民币1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杰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王某、张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杰具有主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杰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建中人民陪审员 廖炳禄人民陪审员 王佑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麒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