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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民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涛、李晓燕、张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涛,李晓燕,张朝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渑民金初字第28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2#-04、2#-05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9629414-1。法定代表人宋拴来,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红,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燕,女,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朝霞,女,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涛、李晓燕、张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涛、李晓燕、张朝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杜涛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106-130805000101.其配偶李晓燕为共同债务人,同时签订了该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杜涛提供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的借款。借款种类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起始日期为2013年8月14日,结束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贷款利率为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43%。还款方式为本金按季分期还款,前三季度每季度还款金额为七万五千元正,最后一季度还款金额为二十二万五千元整。贷款利息按月收取,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合同约定了逾期罚息为约定利率上浮50%。2013年8月13日,被告张朝霞签署并向申请人提供了个人保证书,承诺以本人财产为债务人(即本案被告杜涛)对原告所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担保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在被告杜涛未能按时(含正常到期及提前到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的,按照原告要求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因被告杜涛外欠高息贷款,导致经营情况发生恶化,被告经营的渑池县仰韶西街祥瑞科技门市及渑池县太平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渑池科海网吧也因此关门停业,据此,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宣布原告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余额。三被告均未做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6106-130805000101,证明原告和被告杜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李晓燕作为配偶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和罚息的合同依据。2、个人保证书一份,证明张朝霞就杜涛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提款申请书一份及借据四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义务。4、还款计划表一份,证明被告应按照还款计划书上约定的时间归还本金和利息。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13日,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与被告杜涛、李晓燕(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6106-130805000101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金额为4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本金按季分期还款,前三季度每季度还款金额为七万五千元正,最后一季度还款金额为二十二万五千元整,到期利随本清;利率为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4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等内容。同日,被告张朝霞签署并向原告提供了个人保证书,承诺以本人财产为被告对原告所付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担保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在被告未能按时(含正常到期及提前到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的,按照原告要求履行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14日,杜涛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载明了借款金额共计45万元,原告也于同日向被告放款45万元。此后,被告还款至2014年4月21日,剩余借款298966.56元以及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杜涛、李晓燕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借款人杜涛、李晓燕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杜涛、李晓燕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罚息。被告张朝霞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8966.56元以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涛、李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8966.56元以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利息和罚息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被告张朝霞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杜涛、李晓燕、张朝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韩平华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