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顾成虎与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顾成虎,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八公山区。被告:杜忠,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成虎诉被告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成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成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成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