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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顾成虎与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顾成虎,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八公山区。被告:杜忠,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成虎诉被告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成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成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成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