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杨付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杨付有,周邦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生于2001年11月16日。指定监护人杨付来,男,生于1952年5月6日,系申请人杨某某的大伯父。委托代理人王正斌,男,老河口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申请人杨付有,男,生于1967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周邦秀,女,系申请人杨某某的母亲。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付有、被申请人周邦秀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某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