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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杨付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杨付有,周邦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生于2001年11月16日。指定监护人杨付来,男,生于1952年5月6日,系申请人杨某某的大伯父。委托代理人王正斌,男,老河口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申请人杨付有,男,生于1967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周邦秀,女,系申请人杨某某的母亲。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付有、被申请人周邦秀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杨某某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