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英与丛瑞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英,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家全,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丛瑞玲,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2)开执字第2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丛瑞玲在银行内的存款6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丛瑞玲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丛瑞玲在银行内的存款6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