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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大凤与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大凤,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42-1号申请执行人蒋大凤。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沿湖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