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林立与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辉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辉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41号原告林立(曾用名邓林)。委托代理人陈洪志,广安市前锋区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辉村第四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谌贵红,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闫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与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辉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立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奎甫 关注公众号“”